•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379-5535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保险法交通事故货损理赔程序

    当前位置 : 首页 > 商标专利

    保险法交通事故货损理赔程序

    * 来源 : * 作者 :
    文章导读:一,什么是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入行赔偿的原则。二,保险损失赔偿原则
    关键词: 保险法,理赔,交通事故,程序

          一,什么是保险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入行赔偿的原则。

         二,保险损失赔偿原则什么意思保险损失原则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赔偿必需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入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划定的期限内,以商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商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入行赔偿。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是构成保险人赔偿的不可或缺的要件。

         (2),赔偿额应当即是实际损失额。

         按照民事行为的准则,赔偿应当和损失等量,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上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只能是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金额。

         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刚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3),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

         据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哀求后,保险人应当按主动,迅速,正确,公道的原则,绝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相关知识保险法的诚信原则的内容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个方面: 即告知义务,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关于告知的内容,投保人在投保时应该告知的是重要事实。

         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严的保险人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添特别条款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形式,我国保险法划定是询问归答式的告知形式,即凡是保险人书面询问的题目都认定为重要事实,保险人未询问的题目则不是重要事实,投保人没有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进步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商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它通常用书面形式或商定条款附加在保险单上面,如商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妥善保管。

         保证也有些是没有形成文字的,即默示保证。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若有违背,保险人即可取得合同的解除权或不负赔偿责任。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一旦抛却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背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主张已经抛却的权利。

          在诚信原则的三项基本内容当中,告知与保证是用来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而弃权与禁止反言是用来约束保险人的。

         它们是诚信原则的详细化,维护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