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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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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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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保险理赔】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一)自杀条款:假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假如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二)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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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理赔】人寿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有哪些?(一)自杀条款: 假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假如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寿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详细时间请见条款划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三)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定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由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压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门现金价值应由寿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五)春秋误报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春秋不真实,并且其真实春秋不符合合同商定的春秋限制的,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春秋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春秋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抛却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七)责任免除条款: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背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猜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

         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留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

         因为寿险种类繁多。

         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具体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