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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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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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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经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
    关键词: 互联网,划定,人民法院,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经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以法释〔2013〕26号宣布。

       该《划定》共15条,自2014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经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以法释〔2013〕26号宣布。

       该《划定》共1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法发〔2010〕48号)予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14年 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审讯公然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工作,促入司法公正,晋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划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划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同一宣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治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宣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题目的,协调有关部分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宣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宣布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家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划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需采取符号替换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介入人的姓名入行匿名  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天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 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 账号;  (四)贸易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然的内容。

         第八条 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职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划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布。

         第九条 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以为裁判文书具有本划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宣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分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 在互联网宣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划定的要求入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投递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投递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入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宣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投递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归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归及登记存案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纵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利便公家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视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视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划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时间入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宣布裁判文书的划定》(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划定不一致的,以本划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