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划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均应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支付用度。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划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尺度,向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支付全部用度。
因此,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主体,职工作为工伤保险轨制的保障对象,无须承担任何缴费义务,且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是权利主体。
当然,用人单位通过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可以享受到分散工伤风险的利益,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相应的工伤待遇,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劳动保障行政部分负责对工伤申请入行认定,并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入行监视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划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经办机构详细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征收工伤保险费;(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留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实;(3)入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4)按照划定治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5)按照划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6)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因此,在工伤保险的法律关系中,劳动保障行政部分既享有法定的行政治理和监视的权利,也负有法定的行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