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8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八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合用于办事商标。
第三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生意业务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告白宣传,展览以及其他贸易勾当中。
第四条 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度规定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令,行政法例规定的必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条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历程中发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响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打消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该当提交其商标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质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组成驰名商标。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记,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实商标或者团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记作为证实商标注册的,其商品切合使用该地理标记前提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实商标,节制该证实商标的组织该当许可。
以地理标记作为团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切合使用该地理标记前提的天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到场以该地理标记作为团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当依据其章程采用为会员;不要求到场以该地理标记作为团体商标注册的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合法使用该地理标记,该集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克制。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署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管理其他商标事宜,该当提交接理委托书。
署理委托书该当载明署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署理委托书还该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署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实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根据对等原则管理。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常常寓所或者业务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八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管理其他商标事宜,该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类证件,证实文件和证据质料是外文的,该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实文件或者证据质料。
第九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事情职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该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署理人的嫡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署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管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条 除本条例还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质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实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可以或许提出现实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类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商标署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署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类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楚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
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密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我国插手的有关国际公约管理。
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规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该当根据发布的商品和办事分类表按类申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该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该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必需清楚,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取代,长或者宽该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记申请注册商标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可以或许确定三维外形的图样。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笔墨申明。
申请注册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的,该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实文件和使用办理法则。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罗外文的,该当申明寄义。
第十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该当提交可以或许证实其身份的有用证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该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第十五条 商品名称或者办事项目该当根据商品和办事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或者办事项目未列入商品和办事分类表的,该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办事的申明。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该当打字或者印刷。
第十六条 配合申请注册统一商标的,该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分列的第一工钱代表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动其名义,,署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管理变动手续。
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该当向商标局管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手续齐全并根据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全或者未根据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申明来由。
申请手续根基齐全或者申请文件根基切合规定,可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按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该当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