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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誉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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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誉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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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为在审理加害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掩护驰名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
    关键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为在审理加害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掩护驰名商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规定,联合审讯现实,拟定本诠释。

        

      第一条  本诠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干公家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按照,人民法院按照案件详细环境,认为确有须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加害商标权诉讼;  (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沟通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加害商标权或者不合法竞争诉讼;  (三)切合本诠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一)被诉加害商标权或者不合法竞争举动的建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按照的;  (二)被诉加害商标权或者不合法竞争举动因不具备法令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建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沟通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举行相干商品生意业务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干公家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根据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置惩罚。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该当以证实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思量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是按照案件详细环境无需思量该条规定的所有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景象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该当按照案件详细环境,提供下列证据,证实被诉加害商标权或者不合法竞争举动产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贩卖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连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勾当的方式,连续时间,水平,资金投入和地区规模;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掩护的记载;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荣誉;  (六)证实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规模,方式等,包括其批准注册前连续使用的景象。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是非,行业排名,市场观察陈诉,市场价值评估陈诉,是否曾被认定为闻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该当联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周全地举行审查。

        

      第六条  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加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临摹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该当对其在先未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被诉加害商标权或者不合法竞争举动产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办理部分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贰言的,人民法院该当予以认定。

        

    被告提出贰言的,原告仍该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除本诠释还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事实,不合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自认法则。

        

      第八条  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家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根基证据,或者被告不持贰言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干公家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发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干公家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谋划者之间具有允许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接洽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合”。

        

      足以使相干公家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称水平的接洽,而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荣誉,或者不合法操纵驰名商标的市场荣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家,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好处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条  原告请求克制被告在不相雷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沟通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案件详细环境,综合思量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   (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水平;  (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干公家中的知晓水平;  (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水平;  (四)其他相干因素。

        

      第十一条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临摹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组成加害商标权的,人民法院该当按照原告的请求,依法讯断克制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注册商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撑:   (一)已经凌驾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打消限期的;  (二)被告提出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掩护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景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三条  在涉及驰名商标掩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讯断来由,不写入讯断主文;以调整方式审结的,在调整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四条  本院从前有关司法诠释与本诠释纷歧致的,以本诠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