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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造成危险是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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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造成危险是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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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气浪,交通事故,振动,危险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固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法院仍是判货车承担责任入行了赔偿。
    近号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2013年9月15号,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忽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
    因为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因为受惊吓失往控制,连人带车翻到在地。
    当时,货车驾驶员望到了这个情况,短暂停留了一会,之后就开车跑了。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5月,方先生向衢州市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6545.10元。
      交警经由现场勘查对比,以为两车没有发现显著的碰撞痕迹。
    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以为在两辆车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被告邱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邱先生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在贸易险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2014年8月20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这起事故,虽无证据证实双方发生过直接碰撞,但被告在超车时违背了文明驾驶的划定,即机动车在超越非机动车和行人时,要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超车和超越,未做到文明驾驶。
      同时,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间隔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讯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号依法作出"驳归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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