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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副经理纳贿4.7万,终极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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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副经理纳贿4.7万,终极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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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纳贿,被判,副经理,终极
    被告人朱运生先后4次共计收受他人贿赂4.7万元。
    1995年5月31号,经全椒县林业局同意,朱运生被全椒县木材公司经理黄某聘任为公司副经理。
    1995年底,全椒县木材公司建综合商住楼,由被告人朱运生负责基建。
    全椒县第五建筑安装公司中标承建。
    项目经理余某为了能得到被告人得帮忙和关照,先后两次至被告人家中,送给被告人人民币3万元。
    工程竣工后,为感谢被告人得关照并为能继续承接后期工程,余某于1997年11月至被告人办公室,送给被告人人民币1万元。
    此外,全椒县木材公司综合商住楼得水电工程是由余某得妹婿承建。
    1996年6,7月,为得到木材公司领导得关照,并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余在家中请木材公司领导黄广平,高群(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朱运生三人吃饭,替妹婿送给三人2万余元,被告人分得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以为,被告人朱运生在接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得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达4.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有公司,企业得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国家得廉政建设轨制,显已构成纳贿罪。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得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回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并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纳贿罪被判刑。
    1月12号,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人朱运生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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