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妇乘公交摔倒后流产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5700深圳版权律师版权纠纷
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在1次乘坐458路公交车时摔倒,后意外流产。
因以为公交公司应对此负责,庄女士告上法院。
昨天,丰台法院1审讯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00余元。
庄女士说,往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她乘坐458路公交车外出。
该车行至丰台区太子峪环岛时,忽然急刹车,导致她当场摔倒,并沿着车内门路滚至门口处。
归家后,她即感到下腹隐隐作痛,此后越发严峻,虽经病院全力救治,仍未能保住胎儿。
庄女士说,她已怀孕4个多月,且此前两天刚做完孕期检查,显示1切正常。
因为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她忽然中止妊娠,给她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
事后,公交公司的工作职员只是往病院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没有作任何处理,因此她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公交公司承认庄女士摔倒1事,但不同意赔偿。
他们辩称,庄女士有过3次流产史,此次流产属于天然流产,和外伤无关。
法院随后委托相关机构对庄女士流产与其摔倒有无因果关系入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以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庄女士的摔伤与其后发生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但指出,外界因素如外伤以及创伤所致的精神刺激等可能会导致流产。
依据此结论,法院以为,公交车急刹车使庄女士摔倒受到1定惊吓。
虽经鉴定不能认定庄女士流产与摔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依据外伤所致精神刺激也会导致流产的意见,不能排除庄女士流产与其在公交车摔倒完全无关。
公交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存在1定过错,应适当赔偿庄女士的公道经济损失,法院酌定赔偿比例为20%,金额为700余元。
此外,因庄女士的精神受到1定伤害,公交公司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数额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