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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被撞死亡家长获赔27万深圳版权律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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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被撞死亡家长获赔27万深圳版权律师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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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1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1审讯决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朱某父母人民币220716元;被告李爱生赔偿朱某父母人民币49082元,被告汪某,遂川小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自负31804元。

          2009年7月20日23时15分,汪某驾驶大货车从南昌拖生果去遂川县方向行驶,路过105国道1777KM处,与步行得高2学生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重伤送病院抢救无效死亡得重大交通事故。

        朱某得父母为培养其花了毕生心血,明年就要参加高考。

        因该事故致使其死亡,造成了他们巨大得精神痛苦。

        虽经交警部分多次调解,至今仍未获得赔偿,故朱某得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李爱生,遂川小车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审法院以为,事故认定书正当有效,即汪某当日驾车路过事故发生地,未保持安全车速,遇行人横过公路未避让,是造成该事故得主要原因;朱某当日步行事故发生地,横过公路时,是造成该事故得次要原因。

        因此,汪某负此次事故得主要责任。

        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贸易险,贸易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被告李爱生作为汪某得雇主和肇事车辆得实际车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汪某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遂川小车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刘鸿林)  (责任编纂:孙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