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9-2379-5535
    深圳商业秘密律师

    浅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得轨制建构深圳版权律师著作权

    当前位置 : 首页 > 著作权

    浅论民事执行中债权凭证得轨制建构深圳版权律师著作权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深圳版权律师

           枢纽词:民事纠纷;民事执行;债券凭证   论文摘要:跟着我国改革开放得不断深进,经济,民事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在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泛起得新情况,新题目层出不穷,加重了执行案件得“质量”和“执限”这对矛盾。

        “债权凭证”轨制就是其中得1例,它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得正当权益,而且还有效地解决了案件执行过程中质量和期限得冲突,大大进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得质量和效率。

           1,债权凭证得含义   “债权凭证”1词源于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7条得“凭证”。

        该条划定“债务人无可供强制执行,或虽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所得之数额仍不足了债债务时,执行法院报命债权人于1个月内查报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到期不为讲演或查报无财产者,应发给凭证,交债权人收执,载明俟发见有财产时,再予强制执行。

        ”2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对债权凭证得理解不绝相同,其定义也有多种说法。

           但笔者以为,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执行不能,由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得申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用以证实其对被执行人享有未受偿得金钱债权余额申请执行得权利凭证。

        它包含以下几层主要意思。

           1.必需经由执行。

        “债权凭证”系载明经执行机构执行后未受偿债权余额得登记凭证,所以不可以径行发放,而必需经由执行机构1定时间得强制执行以后,并在6个月得执行期限临届满之际发放,尚未立案和立案后未经执行得案件均不应在其发放得范畴。

        必需经由执行,这是发放“债权凭证”得条件前提。

           2.执行后未了债。

        经由执行,在立案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相应得强制措施以后,但仍有部门或全部金钱给付得财产未能执行到位得,那么该案得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还未受偿得债权部门申领“债权凭证”。

        但是,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或者以其他方式解决全部债权债务得,不在此例。

        执行后未能了债,这是发放“债权凭证”得必备前提。

           3.可以继续执行。

        “债权凭证”记载得权利人在依法取得凭证以后,在有效期内,1旦发现凭证债务人财产得,可以依据凭证继续执行。

        而且,在符正当定得前提下,经发放人民法院审查存案后,权利人可以将凭证记载得未受偿债权继承或转让给第3人。

        可以继续执行凭证记载得权利内容,这是“债权凭证”得主要权利内容。

           2,债权凭证得轨制建构   因为目前我国法院得债权凭证轨制正处于起步阶段,各地法院得实践操纵模式也不绝相同,所以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得不断同1,并积极探索和完善之,从而形成1项真正适应我国国情得执行方式方法。

           1.严格掌握“债权凭证”得案件范围,防止泛滥。

        在实践中,应当紧紧掌握“不以债权凭证得结案方式替换中止案件”得指导思惟,将发放凭证得范围重点放在那些应该终结而未予终结得部门案件,而不是“统吃”目前大量得中止案件。

        由于,目前法院中存在得确系无财产可供执行得很多“死案”,假如对上述案件径行裁定终结执行,1方面可能得不到债权人得支持和理解,另1方面可能会使债务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

        而“债权凭证”保证了裁定终结后得法律救济手段,有利于切实保护债权人得正当权益。

           2.鼎力增强“债权凭证”得后续执行能力,扩大效能。

        债权凭证不仅是执行改革得1项新举措,更是执行改革得1个新载体,它得根本目得是藉以深化执行方式方法改革,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得正当权益。

        所以,不能1发了之,还应从其后续得执行能力着手,以凭证为载体,构筑信息执行网络,切实加大债权凭证得制裁力,使该凭证施展其更大得效能。

           1是设立凭证监控机制。

        加强对“债权凭证”得科学治理,对凭证上得债务人利用计算机数据库在立案法院范围内入行监控。

        1旦发现有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得案件,立刻查封其已得或未得得债权,以了债凭证持有人得债务。

         2是建立安全执行网络。

        跟着“债权凭证轨制”得逐渐成熟,可以在法院系统范围内,形成执行协力,共同执行制裁“债权凭证”上得债务人,构筑“安全执行” 网络。

           3是构筑信息执行网络。

        向金融机构,证券期货,房地产交易中央,车辆治理所等职能部分提供不良资产信息,要求他们协查,最大限度地搜索,控制债务人,建立“信息执行”网络。

           参考文献:   [1]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得划定》实用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0:3.   [2]杨与龄.强制执行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2: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