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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案得适法冲突深圳版权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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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案得适法冲突深圳版权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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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是指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功课中,发生火车撞压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职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得事故。

        司法实践中,从部门法院处理得此类案例望,在合用法律方面有很大不同,判决得结果也有相称得差异。

        探究此种情况,是由于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与铁路法第5十8条得划定有所不同,造成理解和合用上得差异所致。

        以下就其不同之处做对比:

      1.铁路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得范围不同。

        所谓承担无过错责任就是在高度危险功课致人损害得案件中,加害人"没有过错,但法律划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得”责任。

        处理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案件如合用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无过错责任得范围就广,而合用铁路法第5十8条承担得无过错责任范围就要小得多。

        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划定,"高速运输工具等对4周环境有高度危险得功课造成他人损害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铁路法第5十8条则划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比拟较,显然前者范围宽泛,只要发生"损害”事实,铁路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后者范围特定,只限于因铁路企业特定得"事故”发生造成人身损害才承担无过错责任。

        

      2.因受害人得主观"过错”不同,导致得免责不同。

        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划定,"假如能够证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得”,铁路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受害人"故意造成”既包括积极追求得直接故意,又包括放任得间接故意,常见得有自杀,破坏或违背禁止性划定在危险区逗留等行为。

        只有受害人具备这种"故意”情况才可免铁路企业得责任,如伤害系受害人"过失”造成,包括疏忽和轻信两种过失,仍不免除铁路企业得责任。

        而铁路法第5十8条则不同,划定"因为受害人自身得原因造成得,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得"自身得原因”既包含受害人"故意”造成得损害,也包含了受害人"过失”造成得损害,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自身得原因,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免除铁路运输企业得责任。

        这1点可清晰地区分两部法律免责划定得不同,在实践中有重大得意义。

        

      3.铁路企业免责得举证责任不同。

        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把受害人得"故意”行为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得前提,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必需证实"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得”才可免责。

        而受害人只要证实加害人从事了高度危险得功课,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高度危险功课有因果关系即可,铁路运输企业不得证实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铁路法第5十8条则不同,铁路运输企业得举证责任有两种:1种是人身伤亡是否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1种是证实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受害人自身得原因造成”,受害人"自身得原因”常见得过失行为有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违章通过道口,钻车,扒车,跳车等。

        

      需要留意得是,发生铁路路外人身伤亡后,铁路运输企业首先要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关于事故调查处理得划定办理,故铁路企业得上述两种举证义务从此时起即存在,当真履行这两种义务有利于迅速查明人身伤亡得原因,便于分清责任解决题目。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显著地望出民法通则第1百2十3条和铁路法第5十8条划定得不同。

        恰是因为存在这两条法律划定得不同,在详细处理案件时有得合用了民法通则得划定,有得合用了铁路法得划定,因而结果不1。

        当我们清晰地区分开这两条法律得不同后,就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得原则,在处理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案件时正确合用铁路法得划定,不合用民法通则得划定。

        薛建东,武振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