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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深圳版权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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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行为如何认定深圳版权律师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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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权是每个年满十八岁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当然如果触犯了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的话,可能会被剥夺这种权利。当然,如果有随意破坏选举权的时候可能会触犯破坏选举罪。下面就由合肥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破坏选举罪应当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选举法的错误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如有些地方为图省事不差额选举,或者不按时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的,都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和xx滋事罪的界限

    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xx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根据本法的规定,xx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xx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从犯罪对象上看,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选民和代表,xx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

    3、侵犯的客体不同,xx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四)本罪与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行为人以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往往易与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混淆。本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其和以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方面不同。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们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为了赢利,有的则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作准备等。以选举文件手段实施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具有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包括国家的权力、行政、司法、军事等。而以选举文件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人的只限于选举文件,这些选举文件则是属于国家权力的公文,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制定、发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它国家以及国家权力制定、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证件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以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的选举制度及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的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当然,从广义上看,侵害代表的选举权是妨害其公务行为的一种,这里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相对于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来说,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罪则属于特别法。

    2、从犯罪客体上看,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三、选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本法律网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破坏选举罪也是我国国家法律中规定的一种犯罪事实。破坏选举罪一般可以认定为在选举场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得选举工作无法开展的行为。如还有其他疑问想要找律师咨询的,欢迎在本法律网站上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