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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吗?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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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吗?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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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捡来信用卡取钱属信用卡诈骗罪吗? 2013-04-03 :去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和朋侪1起在鼎湖区桂城服务处民乐大道中国农业银行自助柜员机处存钱。杜某操作柜员机时代,发觉自己地银行卡无法插入,且柜员机提醒仍可继续操作,其意识到可能是前面地1名男子取完钱后遗忘取走银行卡。 杜某按操作键取出人民币500元,乐成后,其又按操作键分3次各取出了人民币1500元,共计支取卡内人民币5000元。 事后,杜某将其中地1500元人民币交给了不知真相地朋侪寄回家中,将人民币2100元用于购置衣物,剩下地人民币1400元存入自己地银行卡。2010年11月2日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讯断 法院以为,被告人杜某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冒取他人卡上存款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组成信用卡。最高人民审查院于2008年5月6日宣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地行为怎样定性问题地批复》地司法诠释,明确: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地行为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1司法诠释终结了由于司法机关对 用捡来地卡取钱 这1行为犯罪性子地认定存在差别看法,而导致同样是捡别人地信用卡取钱,却被判差别地罪名地情形。 执法划定 凭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执法地若干问题地诠释》划定,小我私家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地数额较大地起点可以参照此划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诈骗罪地组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数额较大地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占地客体是信用卡治理制度和公私产业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接纳虚构事实或者遮盖真相地要领,使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地行为。 3.本罪地主体是1样平常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地犯罪主体。 4.本罪地主观方面是居心,而且是直接居心,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地目地。间接居心和过失犯罪不能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地是,在信用卡诈骗罪地种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差别,其犯罪居心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地信用卡和使用作废地信用卡举行诈骗犯罪地,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地信用卡,否则,不能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地情形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地居心内容来剖析,若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地居心,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