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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地定性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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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地定性 —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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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刊行张扬邪教内容出书物地定性 2013-05-14 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损执法实行罪犯罪目地 附录3:刑事审讯参考案例 王作武非法谋划案 裁判摘要:若是非法印制、刊行张扬法轮功邪教地书籍、图片及非法经销张扬法轮功邪教地音像制品地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不应以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损执法实行罪治罪处罚,而应以非法谋划罪治罪处罚。若是以张扬邪教为目地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地印制、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地行为,发生在我国政府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应以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损执法实行罪治罪处罚。 以张扬邪教为目地或者将非法所得资助法轮功邪教组织地印制、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图片及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音像制品地行为,若是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凭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管理组织和使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诠释》第2条之划定,应以《 刑法》 第30。条第1款划定地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损执法实行罪治罪处罚。印制、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地书籍、图片及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地音像制品地行为,同时冒犯了《刑法》第225条第(3)项和《 刑法》 第300条划定地两个罪名,属于法例竞合。凭据特殊法优于通俗法、重法优于轻法地原则,发生在1999年7月22日以后地印制、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地书籍、图片及出售张扬法轮功邪教组织地音像制品地行为,应以组织、使用邪教组织破损执法实行罪治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讯第1庭编:《刑事审讯参考》 200。年第5辑(总第10辑,案例第73号),执法出书社2000年版,第25130页。执笔:王海波;审编:白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