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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如何比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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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如何比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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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平时的合同制作过程中,都面临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1般分为两类,第1,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2,提交仲裁机关仲裁。那么,到底是选择诉讼解决仍是选择仲裁呢?要归答此题目,相信仍是应当以搞清晰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条件吧。诉讼与仲裁都属法律程序,2者作出的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都处于同等地位;诉讼或仲裁流动都独立入行。但是,究竟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它们在良多方面也存在区别。1,诉讼与仲裁的区别第1,启动的条件不同。要启动仲裁程序,首先,必需要双方达成将纠纷提交仲裁的1致的意思表示,这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协议也可以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表现出来。达成1致意思表示的时间可以是在纠纷发生前,纠纷中也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后。其次,双方还必需1致选定详细的仲裁机构。只有知足上述前提仲裁机构才予受理。对诉讼而言,只要1方以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由此,诉讼的前提要宽泛得多。第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1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案件。而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均可诉讼有门。第3,管辖的划定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裁决水平高,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人民法院分为4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视,指导的职能,诉讼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详细情况来确定由哪1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第4,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在仲裁中,当事人商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而诉讼之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讯员。但是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审讯员归避,或者要求将审讯由简易程序(只有1位审讯员)转进普通程序(3位审讯员组成合议庭)。第5,开庭的公然程度不同。仲裁1般不公然入行,但当事人可协议公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1般应当公然入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划定的,不公然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贸易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然审理的,可以不公然审理。第6,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1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是终极的裁决,立刻生效。但劳动争议仲裁是个例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1个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当然也存在特例,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落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实行1审终审。第7,强制权力的不同仲裁机构对于干扰仲裁流动确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干扰诉讼流动确当事人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1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2,仲裁与诉讼的利弊仲裁与诉讼轨制各有优劣势,2者形成相互增补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详细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2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关于效率。当事人发生纠纷1般都但愿绝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进更多的财力,时间本钱。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上风。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朴,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1裁终局,裁决立刻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1审讯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1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去去需要较长时间。2,关于灵活性。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合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操行素养,仲裁水同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讯员,审讯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3,关于专业性。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定,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称丰硕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恰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看,又具备权势巨子的相关专业知识且认识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职员的上风,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势巨子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去去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1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4,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轨制,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确当事人。5,关于权利救济。仲裁是1裁终局,在快捷利便的同时,又失往了2审的监视作用,没有了当事人入1步主张权利的归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2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