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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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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讨如何确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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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7月,山西甲病院与中国乙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乙公司从日本为甲病院购买CT诊断设备。甲病院负责技术谈判和机器选型,乙公司负责入口设备的全部手续并协助甲病院作好设备的验收工作。之后,乙公司与日本丙公司签订了CT设备入口的货物买卖合同,由日本丙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设备。因为日本丙公司只能出产主机,无法出产附机和附件,故在日本丙公司的要求下,甲病院又与中国丁工厂签订了购买CT配套装置的海内购销合同。1995年6月,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分别提供的设备运抵甲病院。为了保证CT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顺利入行,1995年8月,甲病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共同在甲病院签署安装调试CT设备协议。协议商定,设备的安装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入行,应在1995年10月前交付使用;安装调试后,在甲病院职员使用10日后入行1次性验收;如设备发生质量题目,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为日本丙公司提供的CT设备中的球管的规格不符,加之中国丁工厂的附件的规格无法与日方提供的主机相匹配,导致设备安装始终无法正常入行。至协议划定应交验使用的1995年10月,仍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甲病院与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产生纠纷,1995年11月,日方和中国丁工厂将安装调试的技术职员撤走,致使调试工作间断。1996年2月,甲病院向中国法院起诉,以该CT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划定的尺度为由,要求:1.退归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全套设备;2.要求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重新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全套CT设备;3.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应赔偿甲病院的各项损失日本丙公司辩称,根据日方与中国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甲病院在该合同中作为设备实际购买者签字盖章,其法律地位已明确。因此,甲病院应受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束。而安装调试协议,仅对安装调试的有关事宜入行了商定,未涉及争议解决方式,也未改变货物买卖合同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商定,该安装调试协议完全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甲病院无权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任何基于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中国丁工厂辩称,该厂出售给甲病院的CT设备的配套装置符合合同的划定,不存在质量差劲的情形,甲病院要求退货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评甲病院是否有权提起仲裁。本案中,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毕竟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仍是主从关系主合同是指不依靠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从合同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而从合同无效将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的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甲病院在合同上签字,仅是作为该货物买卖合同的受益人,系对受托方的昭示。根据中国对外商业治理体系体例和《关于外贸代办署理制的暂行划定》,甲病院是没有资格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1方主体的。而货物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法律事其实于CT设备买卖的法律关系,安装调试协议则是基于对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提供的设备如何入行组配,连接,调试和验收等法律事实。协议的主体是4方,即甲病院,中国乙公司,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望出,上述两个合同是彼此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关系。因此,货物买卖合同和安装调试协议之间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它们各自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基于上述关系,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不能合用于安装调试协议发生纠纷后的解决,货物买卖合同有关仲裁的划定,只能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的纠纷,而在安装调试协议中,各方商定的"因为产品质量发生的题目,分别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负责”的内容并不属于采用仲裁方式予以解决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划定,甲病院有权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纠纷应合用的法律。因为甲病院是以安装调试协议的1方主体的身份就另外的合同主体违背自身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解决本案纠纷应合用的法律不应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日本丙公司系合同的1方主体,因此,本案应合用《涉外经济合同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划定,当事人1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前提的,即违背合同。在本案中,因为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所提供的设备本身质量存在严峻的题目,因此,发生了在安装调试协议划定的时间内无法结束调试并获取甲病院验收的情形,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发生因为设备质量题目而导致安装调试无法正常结束的情况下,负有安装调试义务的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竟然将技术职员从甲病院撤走,单方面间断了协议的履行,其撤走技术职员的行为也严峻违背了合同。因此,造成安装调试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日本丙公司和中国丁工厂承担。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的划定,在1方违约后,另1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公道的补救措施。该条划定中没有对其他公道的补救措施入行详细划定在承担违背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实践中,在不解除合同的条件下,违约方应采取各种办法以使合同的履行达到商定的前提或绝量减少损失。通常采用的公道的补救措檀越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背合同确当事人应当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以努力减少损失和知足对方需要为原则来采取补救措施。本案中,甲病院有权要求两违约方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这是和合同的目的有关的,采取更换设备的补救措施可以使得合同义务达到商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同时划定,(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1方受到的损失的,另1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中,甲病院有权对两违约方在更换设备前因违背合同商定对自身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