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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诉讼离婚 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获法院支持商业秘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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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诉讼离婚 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获法院支持商业秘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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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诉讼离婚 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获法院支持 成都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chengdu/ 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承担,然而,如果婚姻其中1方,对家庭事务不关心也不参与,另1方在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主张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法院会支持吗? 琐事生矛盾 夫妻吵架离婚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么1宗离婚纠纷案。该案中,李女士与其丈夫黄先生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1子1女。但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分居,黄先生搬离家中外出租房居住。自2012年至今,李女士1人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儿女,期间,她为了照顾好孩子,选择离家近的小工厂上班。 2021年,丈夫黄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为由,诉诸离婚,并提出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等要求。 对此,被告李女士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并请求黄先生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等费用。 家务有价值 男子被判补偿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以致感情淡薄,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量李女士与黄先生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子女的真实意愿等情况,判决婚生女由李女士抚养,婚生子由黄先生抚养。此外,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黄先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黄先生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法院酌情认定黄先生给予李女士补偿款30000元。 法官介绍,夫妻关系为典型的人身关系,虽然并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共同经营,仍然需要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1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十8条规定:“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即不论夫妻采纳何种财产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1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该规定体现了对家庭义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保护婚姻中为家庭利益牺牲自身发展机会1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最高院:法院未将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告知被告的,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法院未将原告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的事项告知被告的,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延安律师为您普法: HTTP://WWW.FABANG.COM/yanan/ 【裁判要旨】 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原审法院向原告释明相关事项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将与原告本人沟通后再回复法院。庭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