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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1庭:离婚案件中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专利纠纷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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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1庭:离婚案件中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专利纠纷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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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民1庭:离婚案件中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 石家庄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shijiazhuang/ 【条文】 第6十4条 民法典第1千零8十1条所称的“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千零7十9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1、本条的历史沿革及制定背景 本条承自《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3条的规定,文字上将援引法律规定由《婚姻法》第33条及第32条第2款前3项,相应调整为《民法典》第1081条及第1079条第3款前3项,所援引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因而应当认为,本条内容较之《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23条,并未进行实质性修改。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立法上对军婚历来采取特殊保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明确规定,其中最早有关保护军婚的规定,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又如,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新中国成立后,1997年颁布的《国防法》更是强调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2020年《国防法》修订时则明确为“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表明国家对于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态度不变且更为科学严谨。这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军婚的内容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虽然是和平时期,但基层军官和士兵婚后两地分居现象仍很普遍,保护军婚依然存在客观必要性。军队是国家安定和人民政权稳定的基础,军人婚姻的稳定,关系到军心的稳定。依法保护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事关国家大局,也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 然而,50多年来现实情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保护军婚和鼓励现役军人的配偶为国防事业献身固然必要,但高尚的道德情操将依赖个人的自觉履行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执行,“军嫂”的无私献身自然也应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自由,必将使许多年轻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反而加剧了军人的择偶难。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的1项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的法定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这条标准应当适用于任何公民,军人不能因其身份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如果军人始终不同意离婚,那么其配偶就永远离不了婚,只能从1而终。在现代和平环境里,军人只不过是1种职业,保护军婚也主要是为了保护男军人的婚姻,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实际上导致了男女地位人为的不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被人为打破。另外,在21世纪,我们在各方面都应努力与国际接轨,在离婚问题上对军人的特殊保护与国际惯例并不相符。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规定了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在婚姻法这种涉及个人感情的法律中再加强保护似乎就没有必要了。 为了更加全面科学地保护军婚中双方当事人的切身权益,立法机关适时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既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又增加了“但书”规定,此乃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既保护军婚又保障有过错军人之配偶的离婚权,同时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平精神,较好地协调了保护军婚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2、本条规定的具体适用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部队也同样会发生。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破坏了1夫1妻制的婚姻制度,败坏了军营的风气,同时也损害了军人的形象。因此,在对军婚实行特殊保护的前提下,本解释对如何判断军人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1,军人1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军人1方有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严重违反了1夫1妻制,如果再纵容这种违法行为,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2,军人1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同时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犯罪增多,直接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在伤害程度上,比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等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军人1方如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行为,势必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1方若坚决要求离婚,就不必非要征得军人的同意。 第3,军人1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人们1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由于这些恶习本身的特性,赌博、吸毒者很可能不惜赔光家产来从事这些行为,甚至铤而走险。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谈不上履行家庭义务,夫妻关系也难以维持。如果军人1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否则会给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第4,军人1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是1个兜底条款,因为各种案件情况复杂,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1切。这条规定具有1定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军人有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的过错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对此应慎重对待,严格掌握。比如军人犯了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因其犯罪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军人有重大过错,如果配偶1方坚决要求离婚,即便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判决准予离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法院经审查认为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的,可以不必征得军人同意而判决准予离婚。如果系双方性格不合、非军人1方感情转移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当军人1方不同意离婚时,应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准予离婚。如果法院该做的工作都做了,军人1方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本意,面对此种情况时,1般应当判决不准离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进行中1方参军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规定:1方在他方参军前虽已提出离婚诉讼,但如果未经1审法院判决,仍应按《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规定办理;法院已经判决离婚,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参军者,不得再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而改变1方参军前已经作出的判决;已经1审法院判决离婚,1方不服提起上诉,在2审期间参军者,2审法院就有必要面对这1新的事实,适用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方可判决准予离婚。至于所谓“参军的动机在保持其不合理的婚姻”之说,并不能影响保护军婚的大原则。从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精神来看,对军婚进行特殊保护不是可以随意变动的弹性规定,除外的情况只能是军人1方有重大过错时,不能随便放宽限制。 来源:民法典之家   相关阅读:   “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孩子归我,以后不需要你养这样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沈阳律师为您普法: HTTP://WWW.FABANG.COM/shenyang/ 鲁法案例【2021】350 现实生活中, 夫妻双方协商1致离婚, 通常选择签订离婚协议来约定 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写明 孩子归……[更多]   “假离婚”后丈夫娶了别人,前妻可申请撤销吗?   上海律师咨询 为你讲解假离婚:http://www.fabang.com/shanghai/ 【情景案例】 转眼间儿子10岁了,很快要上初中,廖某作为母亲开始为购买学区房做准备,1有时间就4处寻找。2019年春节前的某天,她看中了1套学区房,地理位置与房型都不错,价格也在能承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