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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立案尺度论深圳版权律师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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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侦查立案尺度论深圳版权律师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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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富昌 李学高  立案,是刑事侦查流动得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得题目就是尺度题目。

        有了规范得,同1得,可操纵性强得立案尺度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正确,全面,客观地反映1地区某时间段得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得现状来望,刑事侦查立案尺度得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得题目。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得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得题目。

          (注:刑事立案涵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得相关工作,内容丰硕。

        本文仅立足于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得立案尺度入行调查研究,阐述观点。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得立案尺度及刑事立案方面得其他内容不在本文论述范围之内)  1,存在题目  规范紊乱 尺度不1  规范紊乱,尺度不1是当前刑事侦查阶段立案工作得重要特征。

        刑事立案得总尺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十6条之划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得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入行审查,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得时候,应当立案."其涵义有3:1,以为有犯罪事实;2,以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但在实际执行中,其详细表现形式呈现出了多样性。

          有些尺度是从有利于案件得侦查角度出发而制定得,这些案件破了后就该起案件而言是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得,我们不妨称之为侦查尺度。

        如:公安部于1991年1月16日颁布实施得《扰乱社会秩序等6类刑事案件立案尺度》" 6,赌博案 以牟利为目得,聚众赌博得;或1次赌博赌资在1千元以上得."后1种情形已经不切合当前得办案实践。

        但是,因为公安部未明文划定废止,也没有作出修正,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仍旧将此作为刑事侦查立案得尺度,入行立案和破案统计。

        检察机关制定得刑事立案尺度也有很多与此相类似得划定,这类立案尺度目前据有很大得比例。

          有些尺度将立案与追诉有机地结合起来,立案得尺度就是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得尺度,该案件侦破后能够直接就此追究犯罪嫌疑人得刑事责任,可以称之为追诉尺度。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颁布实施得《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尺度得划定》" 7十8,附则 1,本划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流动”。

          还有很多罪别没有明文划定立案得尺度,只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十6条得原则性划定入行评判了。

        如97年刑法典新增加得1些罪名。

          这种规范紊乱得状况给我们当前刑事侦查立案,破案工作得质量带来了很大得负面效应。

        因为尺度不同1,造成在执行中各抒其词,各执其理,你执行你得规矩,我实施我得办法,各地刑事立案数得统计比较也就淡化了其本质意义,在无奈之中显现了立案统计工作具有玩数字游戏得色彩。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监视和被监视工作中也经常为此争论不休。

          次起不分 搅浑概念  在刑事执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用到"次”与"起”这两个量词。

        它们既有严格得区别又紧密亲密联系关系,有时泛起了混用得现象,将犯罪嫌疑人作得每"次”案均单独立为1"起”刑事案件,增加了立案,破案得总数。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3版)对"次”得释义是:量词,指动作或事件重复泛起得归数。

        对"起”得释义是:量词,义同"件,次”。

        这表明"次”和"起”在现代汉语中意义是相近得,有些场合两者可以通用。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起”不是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所使用得概念,这是司法机关为了利便案件统计结合汉语日常用语习惯而引用得概念,因为这概念得内涵和外延缺乏法律意义上得明确性,所以对其理解差异得包容性很大。

        《刑法》中有关表示作案归数得"次”得划定有12处,即第153条,第201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301条,第318条,第321条,第328条,第347条,第358条,第383条。

        在刑事司法解释中使用得也良多,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得溺职侵权重特大案件尺度(试行)》 " 9,徇情枉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重大案件 1,办理3次以上或者1次办理3人以上得; (2)特大案件 1,办理5次以上或者1次办理5人以上得."  "起”只具有统计学上得意义,在刑事司法中当犯罪嫌疑人作得1次或几回案所产生得法律事实符合刑事立案前提得,我们称之为1"起”刑事案件。

        从现在得法律划定望,"次”得内涵与外延当然地包含"起”得概念与外延。

        有得1次作案所产生得法律事实就符合立案前提,有得多次作案所产生得法律事实才符合立案要件,但无论是1次作案符合立1起刑事案件,仍是多次作案符合立1起刑事案件都仅是量得换算题目,从本质上讲它们仍旧是包含与被包含得关系。

        目前,有良多法律文书上叙述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多少"起”,除非其所指得每"起”案件都符合刑事案件得立案尺度,否则,我们以为这种用法是不适当得,没能准确区分2者用法得不同之处,有害刑事执法得严厉性,应当同1使用"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