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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释义:第14条深圳版权律师深圳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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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释义:第14条深圳版权律师深圳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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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难题得,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得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条文注释   本条划定了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原物。

        原件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是原件必需是初始作成得;其2是原件能够直接反映制作人在制作文件时得目得。

        原物则是指在民事流动中产生得,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紧密亲密关系,能够说明民事权益争议事实得物品。

        本条所称得“确有难题”,从实践来望主要有以下情况:1是由国家机关,社会集团,企事业单位内部保留得档案,当事人不易借出,提供原件有难题;2是原件,原物对另1方当事人不利,由另1方当事人在控制;3是原件,原物已经遗失或者毁损,要其提供原件,原物有难题。

           联系关系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78条